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規劃
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規劃是實施保護工作的法律依據。科學編制保護規劃,能夠幫助文物所在地政府正確處理文物保護與經濟建設的關系,正確處理文物保護與合理利用的關系,促使文物保護單位及其環境得到更有效的保護。
國家文物局在2003年出臺的《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規劃編制審批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中,對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規劃的編制主體和審批程序做出了明確規定。《辦法》第六條明確了規劃編制的主體,即由文物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編制規劃。《辦法》第十七條明確了規劃編制審批程序,一是組織編制規劃。二是由省級文物行政部門會同建設、規劃等部門,組織對規劃的評審。三是評審通過后,省級人民政府要征得國家文物局對規劃的同意。四是國家文物局同意后,由省級人民政府對規劃批準公布。《辦法》第十八條還明確了調整修改規劃的程序,即按照規劃編制審批的原程序進行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第八條和第十四條明確規定,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由省級人民政府劃定,建設控制地帶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由省級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劃定并公布。可以這樣說,編制一部文物保護規劃,基本上是調整修改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的唯一途徑。在規劃編制過程中,科學合理提出調整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的規劃安排,對于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和管理工作具有重要現實意義。首先,得對現有的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進行認真評估,如果認為現狀需要調整,必須給出充分的理由。在提出調整安排時,要切合文物保護單位的實際情況和保護工作需要,既不能盲目縮小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為地方經濟建設讓路,也不能盲目擴大以至于喪失可操作性,或者帶來管理上的困難。此外,對于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的四至邊界、坐標點、總面積等關鍵問題,要在規劃文本中作出明確清楚的說明,在規劃圖紙中做出明確清晰的標注。